(2016)闽02民终4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霄飞与阳光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霄飞,阳光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44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霄飞,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冬,总经理。上诉人王霄飞因与被上诉人阳光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霄飞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霄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霄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霄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巧玲审 判 员 柯艳雪审 判 员 许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彭丽月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