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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052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雷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陕052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高中,中共党员,住陕西省大荔县段家镇2000年12月至2008年12月任大荔县段家镇某某组长,2009年1月至案发任大荔县段家镇某某村委会主任。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字(2016)第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在负责登记、上报段家镇某某危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在其父亲雷某某名下虚报危房一处,套取国家危房补助资金11900元。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雷某某在负责登记、上报段家镇某某小麦粮食种植面积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在其本人、妻子肖某某及父亲雷某某名下虚报小麦粮食种植面积69亩,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5515.5元。以上被告人雷某某共计贪污17415.5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危房补助款和粮食直补款,情节较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被告人雷某某在负责登记、上报大荔县段家镇某某危房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在其父亲雷某某名下虚报危房一处,套取国家危房补助资金11900元。2、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雷某某在负责登记、上报大荔县段家镇某某小麦粮食种植面积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在其本人、妻子肖某某及父亲雷某某名下虚报小麦粮食种植面积69亩,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5515.5元。另查明,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雷某某被传唤至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案件来源。2016年6月6日,大荔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查阅大荔县段家镇粮食直补底册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发现段家镇某某村委会主任雷某某存在经济问题。2016年6月13日前往段家镇某某将雷某某带至大荔县检察院进行询问,经过询问,雷某某交代了自己在担任段家镇某某村委会主任期间,贪污国家危房改造款11900元,贪污粮食直补款5515.5元。同日大荔县检察院决定对雷某某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2、大荔县段家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身份证明:被告人雷某某2000年12月至2008年12月任段家镇某某三组组长,2009年1月至今任大荔县段家镇某某村委会主任。3、从大荔县财政局调取的段家镇某某村2014年、2015年综合补贴到户表:2014年雷某某和肖某某名下各登记了25亩面积,雷某某名下登记了10亩面积。2015年雷某某名下登记了7亩,雷某某名下登记了6亩,肖某某名下登记了19亩。4、从大荔县财政局调取的2012年第三批大荔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到户表:某某有雷某某和雷某某两户,各补助11900元。5、从大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的雷某某申报危房补助款的相关资料。6、从大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的陕西省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陕建发[2012]229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2]163号)载明:2012年,我省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涉农县(区)。补助对象是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等。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同时,将农村危房改造与移民搬迁相结合,给予重点支持。对今年遭受洪水灾害的重点、县(区)及受灾倒塌和损坏的房屋给予倾斜并优先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是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现贫困农民住有所居的重要民生工程,补助对象为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户,优先安排五保户和低保户等特困户。严格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真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等程序。——以上两个文件精神,证明危房改造补助款是国家对农村贫困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扶贫救济款物,属于刑法规定的特定款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应适用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7、大荔县段家镇政府2014、2015年粮补面积核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对粮食面积的核查要根据实际丈量的小麦种植面积登记上报,不能虚报、误报。8、从大荔信用合作社调取的银行流水。证明雷某某名下危房补助款、粮补款到账情况,肖某某、雷某某名下粮补款到账情况。9、大荔县检察院的案件暂押款收款收据。证明雷某某于2016年6月14日退缴赃款17415.5元。10、雷某某书写的悔过书。证明被告人雷某某能够真诚悔罪。(二)证人证言1、证人肖某某证言。2014年她丈夫雷某某名下登记的10亩小麦面积就是她家2014年种植小麦的面积,至于她名下登记的25亩小麦面积和她父亲雷某某名下登记的25亩小麦面积她不知道是怎么回事;2015年她丈夫雷某某名下登记的6亩小麦面积和她父余雷某某名下登记的7亩小麦面积就是她家2015年种植小麦的面积,至于她名下登记的19亩小麦面积她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她家的惠农卡都是她丈夫雷某某保管的,惠农卡的钱都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了。她父亲的房屋是2007年建的房,她家的房是在1990年左右建的,但都达不到危房程度。大荔县农村危房改造资料上雷某某家庭成员:王某某是她母亲;雷某某是雷某某的弟弟,现在在北京上班;雷婵和雷某某是她的女儿和儿子。2、证人雷某某证言。2014年他儿子雷某某名下登记的10亩小麦面积就是他家2014年种植小麦的面积,至于他名下登记的25亩小麦面积和他儿媳妇肖某某名下登记的25亩小麦面积他不知道是怎么回事。2015年他儿子雷某某名下登记的6亩小麦面积和他名下登记的7亩小麦面积就是他家2015年种植小麦的面积,至于他儿媳妇肖某某名下登记的19亩小麦面积他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他的房屋是2007年建的房,他儿子雷某某的房是在1990年左右建的,但都达不到危房程度。国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他不知道,自从他儿子雷某某把危房补助款给他后,他才知道在2012年雷某某在他名下报的危房补助。后来雷某某给他危房补助款时给他说过,雷某某给镇政府提供过危房申请表、危房照片、在建房照片、新房照片,但这些照片和申请表他都没见过。危房补助款是发到他的一折通上,是他儿子雷某某领取后给他的。一共给他发了11900元危房补助款。这部分钱用于清理他家外账以及他家的日常开支了。大荔县农村危房改造资料他没有见过这些东西,资料中他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写,资料中的申请也不是他本人所写。资料中的这三张照片上的人是他,但他一直没有见过这些照片,他说不清这是怎么回事。资料上填的家庭成员:王某某是他媳妇;雷某某是他二儿子,很早年前已经和他分家了,现在在北京上班;雷某某和雷某某是他的孙女和孙子,雷某某和雷某某是雷某某的女儿和儿子。3、证人雷某某(系某某村支部书记)证言。危房改造补助的上报程序他不清楚,都是村长上报的。雷某某和雷某某家的房屋都达不到危房程度。不知道雷某某报危房的事。村上公章由雷某某保管。雷某某家在2014年种了10亩小麦,2015年种了13亩小麦。他不知道雷某某虚加粮补面积的事。4、证人雷某某(2007年至2014年9月任大荔县段家镇某某会计)证言。雷某某家的房屋是2007年左右建的房,根本达不到危房程度。当时他们村干部在镇政府学习危房补助政策时,镇政府明确告诉他们村干部是不能享受危房补助的。他不知道雷某某报危房补助的事,他根本没有见过这些大荔县农村危房改造资料,这些资料上的签字都不是他本人所签。村委会评议意见上的名字也不是他写的,他不知道怎么回事。公章是由村长雷某某保管的。5、证人雷某某(系某某三组组长)证言。雷某某家在2014年种了10亩小麦,2015年种了13亩小麦。不知道雷某某虚加粮补面积之事。2015年当时登记时把雷某某家在村西边的地遗漏了,雷某某还找过他说这件事,所以就加在了雷某某父亲雷某某名下。6、证人刘某某(系某某会计)证言。2014年上报粮补时,他还没有当会计,当时老会计雷某某身体不好,辞职不干了,所以村上没有会计,具体是怎样上报小麦面积的他不清楚。在2014年年底上报2015年粮食直补面积的时候,雷某某说,给村上垫支了一部分办公用品,大约300元左右,让他给雷某某虚加5亩小麦面积,他听后就同意了,当时雷某某还把小麦统计面积表给他让汇总,他看到雷某某在他媳妇名下虚加了19亩。他汇总完之后,就把登记表交给雷某某审核签字,随后由雷某某报给镇政府了。2015年雷某某一共虚加了19亩小麦面积,刘某某共虚加了5亩小麦面积。7、证人何某某(2007年至2013年分管段家镇危房改造工作)证言。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主要是低保户、残疾人员以及贫困户。由各村村长负责本村的危房户登记上报工作。2013年给了某某两个危房改造名额,雷某某和雷某某,都按照填报要求上报了相关资料,从雷某某给他提供的照片看,照片上房屋属于危房。他和住建局的同志去现场检查过,但是并未具体核实,只是去现场看了看。雷某某享受危房补助的这些资料是他审核的,在镇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的“同意上报、闫某某”是他请示闫某某镇长同意后代闫某某填写的,填写后闫某某镇长安排主管公章的同志盖了公章。8、证人闫某某证言。段家镇人民政府镇长。他们镇政府何某某是具体负责危房改造的人。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主要是低保户、残疾人员以及贫困户。按政策村干部以及村干部家属是不能享受危房补助的。他不知道雷某某和村长雷某某是什么关系。雷某某家填的大荔县农村危房改造的这些资料他见过,但是具体审核资料是他安排何某某审核的,他的签名也是何某某代签的。(三)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在2013年4月左右,镇上召开了关于上报危房会议,并且镇上给了每个村一个到两个危房名额,当时给了他村两个危房改造名额。他就想用他父亲雷某某的名字虚报个危房补助,套取些补助款,用套取约补助款清理家里的欠账。过了一段时间镇政府又第二次开会说上报危房的事情,会后镇政府主管危房的何某某还向参会的村干部发放了危房申请表,还对他们说,让他们按照规定把符合条件的群众如实上报。他就用他父亲雷某某的名字在登记表上填写了,登记完后他盖上村上的公章,资料中的危房照片是他用照相机拍的他父亲雷某某家门口的土墙,正建房的照片是他在蒲城县龙阳镇东湾村找了一家正在建房的群众家拍的,建成的新房是他拍的他父亲雷某某邻居家房照片。到了6月份左右,他就把这些资料准备齐全了并将这些资料交给了镇政府的何某某。大概到了年底,他听说危房补助款发放了,他就拿上他父亲雷某某的一折通到段家镇信用社查询,查询后危房补助款款已经到帐了,当时他就把危房补助款领取了,一共领取了11900元,他领取补助款后,就将这部分钱给了雷某某,并让其用来清理家里的外账。大荔县农村危房改造资料是他提供的,资料中雷某某和他的签名都是他签的,资料中的申请也是他以雷某某的名义写的,资料中的村委评议意见是他冒充雷某某写的,资料中的会议记录是他编造的。他家的房屋不符合危房补助政策,他父亲的房屋是2007年建的房,他的房是在1990年左右建的,都达不到危房程度。他心里想镇政府让他主要负责危房登记这件事,加之他是村长,村上的公章现在由他保管,村上和镇上不会发现,就虚报套取了国家的危房补助款。2013年年底上报2014年粮食直补面积的时候,当时他村上的会计雷某某因身体不好,辞职不干了,所以他村上的粮补面积是他自己汇总上报的。在汇总他村粮补面积时,他在雷某某和肖某某名下各虚加了25亩小麦面积,之后就报给镇政府了。在2014年年底上报2015年粮食直补面积的时候,他村上会计刘某某叫他清偿垫付的一些账务四百元左右,他就让刘某某给自己虚加5亩小麦面积,来报的帐,刘某某听后就同意了,同时在肖某某名下虚加了19亩。随后刘某某将村里的粮补面积进行汇总,汇总完他就报给镇政府了,这两年他一共虚加了69亩小麦面积,共套取粮食直补款5515.5元,都是由他取出来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了。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在担任某某村干部期间,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登记、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和粮食直补面积的职务之便,虚构其父亲雷某某的房屋属于危房的事实,采取提供虚加材料、虚加小麦种植面积的手段,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和粮食直补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雷某某在首次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供述其罪行,到案后能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二、扣押的违法所得17415.5元,依法予以没收,由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发印人民陪审员  严永进人民陪审员  郭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