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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刑核948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玉富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刘玉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刑核94802354号被告人刘玉富,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州县,小学文化,农民,无固定住址,户籍地肇州县。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毕景芳,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玉富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1、赵某某2、孟某某、李某某1、张某某、李某某2和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分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哈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3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黑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哈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黑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同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刑一初字第1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玉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并于2014年9月1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4)刑四复2124133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哈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玉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玉富限制减刑。被告人刘玉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2、孟某某、赵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48299.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1、张某某、贾某某、李某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544668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提出撤回抗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黑刑终56号刑事裁定,准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刘玉富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刘玉富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刘玉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1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玉富与他人一起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村××小吃部就餐时,碰到了被害人赵某某3(男,殁年30岁)、李某某3(男,殁年24岁)的饭桌而与二人发生口角,刘玉富被小吃部业主李某某4劝离。数分钟后,刘玉富再次路过恩赐小吃部时,被李某某3、赵某某3看到,双方发生厮打,李、赵二人用啤酒瓶将刘玉富手指打伤,刘玉富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赵某某3背部、左上肢数刀,后又追上李某某3捅刺其胸部1刀,致二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某3系生前背部被刺左肺损伤失血死亡;李某某3系生前胸部被刺肝脏损伤失血死亡。2011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刘玉富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4、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取的作案凶器尖刀一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文书更改函》《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急救中心病案记录》《门诊医疗手册》《案件来源》《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刘玉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富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玉富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考虑刘玉富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刘玉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刑一初字第8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玉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玉富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卫军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宣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