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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光放、赵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放,赵建红,周光放,赵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140号申请执行人:周光放,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申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2********。被执行人:赵建红,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舟山镇陆宅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申请执行人周光放与被执行人赵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1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