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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丽华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丽华,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丽华,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法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道柴河街84号城北二号小区5幢1-8。法定代表人:屈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史丽华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丽华以服从原裁定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丽华在本案审理过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丽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景芳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