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2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方军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方军听,陈士意,方求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4003-X。代表人:卢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军听,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陈士意,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方求通,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方军听、陈士意、方求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146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3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军听归还借款51144.20元,支付违约利息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余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无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布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