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辖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德运与德州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德运,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辖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运,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彬,主任。上诉人德州阳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德运、鱼台县罗屯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罗屯供销社)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7民初1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阳光公司上诉称,罗屯供销社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阳光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本案应由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王德运、罗屯供销社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罗屯供销社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鱼台县,且本案的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亦在山东省鱼台县,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裁定管辖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强审 判 员 王秀武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凤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