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2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2409号何焰生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松木兴富沙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焰生,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松木兴富沙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焰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633。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松木兴富沙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隔海公路以西)之一。法定代表人袁灼均。原告何焰生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松木兴富沙场(以下简称兴富沙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兴富沙场应支付赔偿金230861.88元及利息。但被告兴富沙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原告何焰生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广东省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予以认可并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4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钦彬代理审判员 蒋 淳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智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