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龚某甲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刑初197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海龙,男,1992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淘宝天猫店工作,住江阴市。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6月20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强奸罪,于同年7月31日投案,同年8月1日再次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海龙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10月1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海龙、被害人陶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强奸的事实2016年5月初前后,被告人龚海龙通过朋友偶然结识被害人陶某(女,2000年5月27日生),曾一起到歌厅唱过歌。同年5月11日,被告人龚海龙在新桥镇七彩纺织有限公司门口,以有重要事情为由将陶某骗车上,将车开至江阴市新桥镇郁桥村徐家圩25号东面场地后,在车内被告人龚海龙采用强脱衣裤等手段,不顾被害人陶某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陶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不久,被害人陶某因患妇科病多次就医治疗,并找被告人龚海龙要求赔偿医疗费,被告人龚海龙未予理睬,被害人陶某遂于2016年7月31日报警。被告人龚海龙于2016年7月31日至江阴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海龙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被拉坏衣服等物证照片,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前科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陶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杨某、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招摇撞骗的事实2016年6月初,被告人龚海龙通过陌陌聊天软件与被害人顾某(女,1984年1月3日生)结识,谎称自己是江阴市公安局周庄特警中队民警,骗取被害人顾某信任。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龚海龙以可将项链加工加粗为由骗得被害人顾某足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4893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3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龚海龙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顾某人民币489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海龙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黄金项链照片、金银首饰加工、置换登记簿、被告人手机中着特警服装照片、微信中着警服头像照片、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前科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顾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龚某乙、肖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龚海龙的亲属补偿强奸案被害人陶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方出具书面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海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冒充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分别已构成强奸罪、招摇撞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对招摇撞骗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海龙强奸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龚海龙因招摇撞骗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对被害人赔偿(补偿)并获得谅解,依法对所犯强奸罪予以减轻处罚,对所犯招摇撞骗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海龙犯强奸罪、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龚海龙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澄刑初字第01999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被告人龚海龙适用缓刑六个月部分。二、被告人龚海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决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周玉萍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燕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