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641号申请人:田某某,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律某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田某某与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律某某名下位于深州市深饶路东侧证号为深房证8981-17-354,土地证号为深国用(2007)第05-1-0**房产一套。申请人田某某以诉讼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律某某名下位于深州市深饶路东侧证号为深房证8981-17-354,土地证号为深国用(2007)第05-1-0**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凤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