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与梁增标、朱水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梁增标,朱水梅,张学剑,宜春市聚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银海商贸城办公楼三楼。被执行人:梁增标,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朱水梅,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张学剑,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临海人,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聚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南路南路135号。信用代码:360902210009711.本院在执行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增标,朱水梅,张韵,张学剑,宜春市聚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梁增标,朱水梅,张韵,张学剑,宜春市聚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