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160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三与被执行人李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四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张 晓
代理
审判员 张巍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广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