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叶贵福与戴显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贵福,戴显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4399号原告:叶贵福,女,195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戴显日,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贵福与被告戴显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寻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贵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420元,由原告叶贵福负担。审判员 忻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员凌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