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03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左某某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孙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503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辩护人曲晓,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曲晓,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末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转山防空洞附近杜某开的烧烤店门前,被告人左某某以300元价格卖给杜某约0.8克冰毒。2、2015年9月初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转山防空洞附近杜某开的烧烤店门前,被告人左某某以500元价格卖给杜某约0.8克冰毒、2粒麻古。3、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附近其家中,以300元价格卖给杜某约0.8克左右冰毒。4、2015年9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左某某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附近其家中,以300元价格卖给杜某1粒麻古、约0.5克冰毒。5、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左某某家中,被告人左某某卖给宋某某0.8克冰毒,抵左某某欠宋某某债务300元。6.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左某某家楼下,被告人左某某卖给宋某某0.6克冰毒,抵其欠宋某某债务200元。7,2015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平山区北台镇中兴路50号楼2-5-31号其家中以400元价格卖给杨某某约1克冰毒。8.2015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在平山区北台镇中兴路50号楼2-5-31号其家中以400元价格卖给杨某某约1克冰毒。9.2015年8月末的一天,杨某某给被告人孙某某打电话要购买毒品,在杨某某付给孙某某1300元钱后,孙某某携带毒品到明山区二药一条街的“本色”KTV附近,将5克冰毒交付给杨某某。10.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在杨某某付给孙某某400元钱后,孙某某让左某某到平山区南地邮局附近将1克冰毒交给杨某某。11.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杨某某付款200元后,孙某某让左某某到平山区南地邮局附近将0.5克冰毒交给杨某某。12.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在杨某某把钱给孙某某后,孙某某让左某某将约2克冰毒放在所驾驶的捷达轿车后座上,停放到平山区南地附近后由杨某某自行取走该冰毒。13.2015年10月末的一天,杨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在杨某某把钱汇给孙某某后,孙某某让左某某将约1克冰毒装到烟盒内,放到溪湖区彩屯银达宾馆院内的树下由杨某某取走。14.2015年9月份一天,刘某给被告人孙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孙某某将左某某电话号码告诉刘某让其与左某某联系,刘某与被告人左某某联系后约定在南地邮局附近见面,刘某付款200元给左某某,获得约0.8克冰毒。15.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左某某欲购买毒品贩卖,由被告人孙某某联系海城市的“二哥”(未到案),并汇给“二哥”3000元后,左某某与妻子赵某驾驶租赁的捷达轿车到海城市找“二哥”购买毒品。因毒资问题“二哥”要求被告人孙某某到海城处理后才能卖给左某某毒品,孙某某于11月8日到达海城后以自已和左某某所驾驶捷达车作抵押,左某某与妻子赵某回本溪筹集毒资。11月9日,被告人左某某再次到达海城后,将其与赵某筹集的14000元交给“二哥”购入冰毒100.3克。被告人左某某、孙某某购入毒品后驾驶租赁的捷达轿车返回本溪时,在本溪市北台高速公路口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孙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左某某、孙某某定罪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孙某某是共同犯罪,在最后一起共同犯罪中,左某某是主犯,孙某某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辩解没有卖过杜某毒品,和他一起吸食,他没有给过钱,也没有顶过账;对于指控贩卖刘某毒品那起我也没有收过钱;卖杨某某毒品我认;对于指控贩卖宋某某毒品我给过他毒品没收钱,也没顶账;对于第十五起我汇款3000元钱,没有汇给“二哥”,也没有买毒品,车上有毒品我不知道。被告人左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孙某某辩解除了第九起卖给杨某某毒品,指控的其他那些卖给杨某某毒品的事实都没有;最后那起我是后去的,跟左某某车回来的,东西是他(左某某)买的。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本溪市公安局溪湖分局刑警大队办案中发现家住本溪市平山区的左某某、孙某某有贩卖毒品嫌疑,该大队立即开展工作,经查从2015年6月份至案发时止左某某、孙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2015年11月9日19时许,在本溪北台高速公路口将左某某,孙某某抓获。经审讯,左某某,孙某某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2007)平刑初字第262号、现场检验报告书证实左某某无前科,孙某某2007年10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左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杜某、詹某某甲基安非他命试剂(胶体金法)呈阳性,赵某呈阴性。3、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扣押决定书、扣押、返还清单、毒品称重照片、称量记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建行本溪分行左某某个人信息查询明细、入所体检表;证实杨某某、杜某、詹某某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拘留;2016年11月19日在高速路北台出口在左某某驾驶车辆白色捷达车(辽EM88**)中搜缴毒品现场称重100.3克被依法扣押。该车返还本溪四方汽车租赁行。二、证人证言证实左某某、孙某某贩卖给其毒品的经过,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1、杨某某的证言证实:①2015年8月初的一天,孙某某在平山区北台镇中兴路50号楼2-5-31号自家中卖给我约1克冰毒,我付款400元。②2015年8月末的一天,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要购买毒品,在我给孙某某的中国银行卡汇入1300元钱后,孙某某携带毒品到明山区二药一条街的“本色”KTV附近,将5克冰毒交付给我。③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我与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在我通过支付宝付给孙某某400元钱后,孙某某让左某某到平山区南地邮局附近将1克冰毒交给我。④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我与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孙某某让左某某到平山区南地邮局附近将0.5克冰毒交给我,我付款200元。⑤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与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在我把钱(数额记不清)汇给孙某某后,孙某某让左某某将约2克冰毒放在所驾驶的捷达轿车后座上,停放到平山区南地附近后我自行取走该冰毒。⑥2015年10月末的一天,我与孙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我把钱(数额记不清)汇给孙某某后,孙某某让左某某将约1克冰毒装到烟盒内,放到溪湖区彩屯银达宾馆院内的树下,我取走。⑦最后一次是2015年11月初的一天,我去北台找孙某某我花了400元钱买了一小袋毒品,然后回家吸食了。2、杜某的证言证实我吸食的冰毒毒品是从左某某处购买,能有7、8次。2015年8月末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转山防空洞附近我开的烧烤店门前,左某某卖给我约0.8克冰毒,我付300元;2015年9月初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转山防空洞附近我开的烧烤店门前,左某某卖给我约0.8克冰毒、2粒麻古,我付款500元;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左某某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附近自家中,卖给我约0.8克左右冰毒,我付款300元;2015年9月末的一天,左某某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附近自家中,卖给我1粒麻古、约0.5克冰毒,我付款300元。其他次购买毒品的时间记不住了。3、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左某某家中,左某某卖给我0.8克冰毒,抵左某某欠我债务300元;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左某某家楼下,左某某卖给宋某某0.6克冰毒,抵左某某欠宋某某债务200元。4、詹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孙某某家吸食毒品及向孙某某购买毒品的情况。(4)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一天,我给孙某某打电话购买毒品,孙某某将左某某电话号码告诉我与左某某联系,我与左某某联系后约定在南地邮局附近见面,左某某将约0.8克冰毒卖给我。我付款200元。5、证人赵某的证言左某某是我丈夫,我陪左某某购买过2次冰毒,第一次我不知道他是购买冰毒,回来后才知道的。第二次是2015年11月7日下午4点左右,左某某开的租来的白色大众车,到了海城,一个叫“二哥”家,“二哥”提起左某某和孙某某欠上次购买冰毒款,让孙某某过来。第二天他俩出去了,晚上半夜,他三人回来了。第三天,我和左某某回本溪筹措购买毒品钱,孙某某和车留在海城。我从张某1、张某2处借款各借五千元,存入左某某建行卡中,我回到家楼下时,被警察传唤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1月9日18时许,在北台高速公路口收费站,在左某某开的白色捷达车里,在车的油门上方搜查出一些用红色布袋装的白色晶体毒品。车是租的,毒品是“二哥”放的。我去海城之前给孙某某打电话告诉他要去取毒品,我和媳妇去的。到海城后“二哥”说不对我,对孙某某,我就给孙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孙某某过来后我们就谈欠钱的事,孙某某和车扣在这,“二哥”跟我说货有的是,我和媳妇回去筹钱,我跟“二哥”说让我带二百克毒品回去,二哥说时间不行,明天红的白的都有。我媳妇在场,应该听见我跟“二哥”谈毒品的事。我跟同学借了四千,我媳妇给我建行卡打了一万元,在一个旅店,我跟孙某某说就筹到一万四千元,二哥在一边说行,然后把车钥匙给我了,说到家了给我来个电话,说完我就跟孙某某就回来了,下北台高速路口就被抓了。2015年10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自己去二哥那拿了19克冰毒。拿回来的冰毒我都给孙某某,然后孙某某能分给我1克左右,我俩再一起吸点,有时留给我一部分毒品,这一部分毒品是孙某某卖给下家的时候,让下家联系我,再到我这来取毒品。我还把孙某某给我留的这一部分毒品挖出来一些,我自己再联系下家卖,换点麻古吸食。卖给杜某毒品情况:第一次是2015年8月末左右的一天白天,我直接来到杜某在转山开的烧烤店,将一小袋冰毒给了杜某,能有8、9分重,杜某给了我300元钱,我拿上钱之后就走了。第二次是2015年9月初的一天,我就来到杜某转山的烧烤店里,我们当时在店外面交易的,杜某给了我500元钱,我给了杜某两粒麻古和一袋冰毒(能有1克重),然后我就走了。第三次是2015年9月中旬左右的时间,我让杜某到南地旧货市场我家附近等我,杜某跟我见面之后给了我300元钱,我给了杜某一小袋冰毒,也就能有8、9分,我就走了。第四次是2015年9月末左右的一天白天,我让杜某直接到南地旧货市场我的家中,杜某给了我300元钱,我给了杜某一粒麻古,5、6分的冰毒,杜某在我家和我吸食了一些毒品,然后杜某就走了。卖给杨某某毒品的情况:向杨某某贩卖过四次毒品,第一次是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孙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一会杨某某要来我这取毒品),让我准备1克冰毒,我和杨某某在南地交通岗见面,见面后我把冰毒给了杨某某,然后我们就分开了。第二次是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孙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一会杨某某要来我这取毒品,让我准备1克冰毒,我和杨某某在南地附近见面,见面后我把冰毒给了杨某某,然后我们就分开了。第三次是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孙鹏飞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某要取冰毒我把1克冰毒放在一个烟盒里,扔在彩屯银达宾馆附近,然后我就走了。第四次是2015年10月末的一天,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杨某某要取冰毒!他让我准备8分的冰毒,放在我的捷达车后座上,告诉我别锁车门,一会杨某某会来取,我把冰毒用纸包好后我就走了,过了一会我再回到车上,冰毒就没有了,我就知道杨某某给拿走了。杨某某没给过我钱,都是他和孙鹏飞算钱,直接到我这来取。卖给宋某某毒品情况:2015年8月上旬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左某某家中,我卖给宋某某0.8克冰毒,抵我欠宋某某债务300元。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本溪市平山区南地旧货市场我家楼下,我卖给宋某某0.6克冰毒,抵我欠宋某某债务200元。卖给刘某毒品情况:2015年9月份一天,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购买1个(1克)毒品,我与刘某联系后约定在南地邮局附近见面,我将约0.8克冰毒卖给她。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大概是从2015年4月份开始买卖毒品的,毒品是从海城市一个叫“二哥”的男子手里买的,左某某从“二哥”拿了几次毒品,“二哥”是看我的面子先拿的毒品,可以事后把钱补上,但是左某某这3次都没有给钱。最近一次去海城“二哥”那买毒品是2015年11月9日,他说他手里没有钱,让我先拿点,先把毒品拿回来重要,我合计把毒品拿回来我也能用,就先汇过去3000元钱。“二哥”让我去才能把毒品给左某某,是因为“二哥”认识我,看在我的面子之前才给左某某拿毒品的,赊了3次,我合计我得出面亲自作保的意思呗。我和左某某说“二哥”说了车得押这,我也得留着,等你把钱拿来还上才行,大概是后半夜了,左某某接了一个电话然后出去了,不一会他和他媳妇赵某一起上来了,然后赵某对我说让我自己小心点,然后他俩就走了,我就自己在屋里了,我一直等到9号下午4点钟左右,我给“二哥”打电话,“二哥”出来接的我,进到旅店房间后,不一会左某某就进来了,进来后,我就听见“二哥”说还差个3、4千块钱,上车后我问左某某东西给你没,左某某说给了,我说取了多少,左某某说取了100克冰毒,然后我们就坐车往本溪回了。我把毒品卖过左某某,还卖过一个叫杨某某男子。杨某某从我这拿过3、4次毒品,具体哪天我也记不清了。卖给杨某某毒品的情况:最近一次是距离现在能有10天左右(2015年11月初),当时杨某某说要买2克冰毒,我就让他到北台我的家里,不一会杨某某就过来了,给了我600元钱;还有一次是2015年8月份左右,杨某某要了5克冰毒,当时说好的一克260元钱,杨某某就把钱打进我的中国银行卡里了,一共1300,后来杨某某让我把冰毒送到消防附近的一家叫本色KTV那,我给送去了;还有一次是2015年7,8月份的一天,当天我记得我在左某某家,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买点毒品,要买5克冰毒,当时我正好在左某某家里,就让杨某某到南地来找我,不一会杨某某就来了,我记得是在左某某家楼下给的杨某某5克冰毒,他一共给了我1500元钱;还有一次我记得是我和左某某正好往海城去买毒品,杨某某给我打电话要买10克冰毒,当时我让他往我银行卡里打钱,按照一克260元钱卖给他,然后杨某某就把2600元钱打进我卡里了,我和左某某从海城取完毒品后,我就让左某某把毒品给杨某某送去的,钱我自己留下了。詹某某从我手里买过毒品,我记得是在去年吧,当时詹某某还在本溪的时候,他从我手里买过1、2次毒品,每次量都不大,最多的时候可能也就1克,卖给他多钱我记不太清了,大概300多元钱吧。宋某某没在我这买过毒品,刘某在2015年9月的一天,她跟要1克冰毒,我让她给左某某打电话,她把钱给了左某某,在左某某那拿的毒品。四、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20151毒检字第1896”号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左某某和孙某某持有的白色晶体共3袋,共净重10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含甲基苯丙胺76.5%。五、检查、辨认等笔录。左某某辨认出孙某某,孙某某辨认出杨某某,孙某某辨认出左某某,孙某某辨认出詹某某,刘某辨认出孙某某,刘某辨认出左某某,宋某某辨认出孙某某,宋某某辨认出左某某,赵某辨认出孙某某。六、审讯视频证实依法审讯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孙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某、孙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最后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某某的辩解,经查,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30年11月9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兰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朱贵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