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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铁与杨锴、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杨锴,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2417号原告王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文龙,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锴,男,汉族。被告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六西街盛世嘉园底商。法定代表人盛军,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铁与被告杨锴、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撤回对被告杨锴、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王铁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伟峰审 判 员  张俊青人民陪审员  张凤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