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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6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琴与曹振新、许李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曹振新,许李铭,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6052号原告:王琴。被告:曹振新。被告:许李铭。被告: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四十一组。法定代表人:曹振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曹振新、许李铭、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琴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