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淑坤、赵有福与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坤,赵有福,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宋淑坤,女,1964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赵有福,男,1992年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淑坤、赵有福与被执行人洮南市畅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按(2016)吉0881民初526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所争议的洮南市龙兴华城16号楼2单元4层401室、402室,14号楼1单元2层203室楼房由另案处理。经合议庭评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2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波审判员  金玉峰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