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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3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库车县新飞跃机电物资商行与新疆裕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车县新飞跃机电物资商行,新疆裕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新2923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库车县新飞跃机电物资商行。住所地:库车县天山路兵站旁。经营者:胡少青,女,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库车县。被执行人:新疆裕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和县北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库车县新飞跃机电物资商行与新疆裕隆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2016)新2923执94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29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于2016年10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9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健代理审判员岳岚代理审判员姜群英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曹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