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216号原告:徐某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某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 刚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