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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216号原告:徐某某,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某某,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何 刚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