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7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7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个体。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21时,灌阳县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租住的灌阳县灌阳镇解放东路73号房间内,当场查获并扣押5支鸟枪。涉案的5支鸟枪系王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农村购买用于古董收藏,之后一直存放在其租住的房子内。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5支鸟枪中有1支枪属火药枪支,能正常击发。另查明,上述涉案枪支俗称“鸟铳”,其中四支鸟枪鉴定因枪管堵塞不能正常击发。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即收条、举报信、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即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图、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对其所犯罪行,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其非法持有五支鸟枪,虽然其中四支鉴定不能正常击发,但持有数量大,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酌情从严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由灌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峥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冬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