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经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淅川县九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经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淅川县九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6民初980号原告:河南省经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丹江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梁朝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淅川县九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产业聚集区(九重镇王楼村)。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忠煜,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经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与被告淅川县九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晟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纬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朝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被告九晟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董忠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九晟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用19.7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原被告经协商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淅川县九重陶岔渠首湿地地形测量技术服务。被告接收技术服务成果地形图后,向原告支付技术服务费用。随后,原告即按照双方的约定开始对拟建的陶岔湿地公园进行勘探、测量和绘制工作。2014年11月,原告完成所有的工作。2014年11月3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攀高全接收了原告交付的工作成果,并出具了接收函。被告至今未付技术服务费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九晟公司辩称,九晟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收到技术成果。2014年11月3日接收函上签名并加盖印章的行为是攀高全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接受行为也是接受县规划局的指令而进行的代收行为。因此,应当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备测绘资质。2、陶岔湿地公园用地地形图一份,证明原告通过测绘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技术服务成果。3、测绘成果接收函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接收了原告方的的技术服务。4、财政部颁布的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定额计算细则、成本费用定额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计算依据。对原告提交的四组证据,被告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之外,其他均持有异议,认为第二、三、四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就其辩解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本院可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8月,原告经纬公司与被告九晟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对在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村拟建的渠首湿地公园进行地形勘探测量。被告在接受测绘成果地形图后,支付服务费用。2014年11月3日,原告将测绘成果陶岔湿地公园用地1:1000地形图(用地面积2991376.1平方米)交付给被告公司,公司股东攀高全接收成果,并在接收函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公司拒付服务费用。无奈,原告诉诸法院。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算细则》及《测绘生产困难类别细则》,认为本案测绘地区属于水系发达且地貌切割强烈的Ⅲ类地区,依据上述标准,应当按照每0.25平方千米一副图,每幅图19777.77元的标准计算地形图的成本费用。按照上述计算结果,原告同意优惠17%后,请求被告支付技术服务费19.78万元。另查明,1:1000地形图中地面起伏不大,地貌较完整的山地或者地貌切割较强烈的丘陵地区;居民占地图面10%以内,树林等面积占10—40%的属于Ⅱ类地区,每幅图成本定额13040.76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测绘服务口头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以交付测绘地形图的方式履行合同。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被告在接受原告工作成果后,应当而未支付对价,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中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九晟公司攀高全加盖公司印章,即使没有公司的许可和授权,也足以使原告相信其行为获得公司的委托授权,应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故被告辩称攀高全的行为系个人行为的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并未对测绘费用作出约定,应当参照国家关于此类费用的标准确定相关费用。原告请求按照Ⅲ类地区的赔偿标准计算测绘费用,并未提交相关依据。结合原告提交的地形图和渠首陶岔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Ⅱ类地区的标准计算较为妥当,原告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九晟公司应当支付的服务费用,具体计算应得2991376.1平方米÷106÷0.25平方千米/幅×13040.76元/幅=156039.27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6)被告淅川县九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河南省经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绘服务费用156039.27元。(2016)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5元,由被告淅川县九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20元,原告河南省经纬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闫 莉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