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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邵强与孔凡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强,孔凡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4562号原告:邵强,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怀康,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凡永,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邵强与被告孔凡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洪怀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凡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邵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93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7月16日,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每次均出具借条,2016年3月6日,被告向闫叶玲借款8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现闫叶玲将其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被告共欠原告209350元。孔凡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9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6月5日、2016年7月16日,被告四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100000元、8000元、1135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邵强现金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今借邵强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今借邵强现金捌仟元整”、“今借邵强现金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伍拾元(¥11350)”,被告均在上述借条右下角借款人处签字,2016年2月5日的100000元借条左下角书写有:“2016年6月5日孔凡永已还邵强人民币肆万元整,下欠陆万元,以后每月还款(本金)5000元(每月20号),不再收取利息,还清为止。(肆万元已给孔凡永打收条)同意:孔凡永邵强”。2016年3月6日,被告孔凡永向闫叶玲借款8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闫叶玲现金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并在借条右下角借款人处签字按印。经本院向闫叶玲核实,闫叶玲认可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孔凡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邵强与被告孔凡永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本金16935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6月5日,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剩余借款129350元,被告仍应返还。被告向闫叶玲借款80000元,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合法有效,闫叶玲将对被告的该笔债权转给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且在通知被告应诉时,已将转让的事宜通知被告,该债权转让已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应向本案原告清偿该笔借款80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93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孔凡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邵强借款209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0元,财产保全费1567元,合计3787元,由原告邵强负担1567元,被告孔凡永负担2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戚晓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欣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10×××66。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