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7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吕洪标申请执行张兵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洪标,吕萱萱,吕梦月,吕梦旗,张兵,季万松,亳州长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725-3号申请执行人:吕洪标,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吕萱萱,女,2008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吕洪标的长女。申请执行人:吕梦月,女,2013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吕洪标的次女。申请执行人:吕梦旗,男,2013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吕洪标的儿子。被执行人:张兵,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季万松,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长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葛长征,经理。本院在执行吕洪标、吕萱萱、吕梦月、吕梦旗与张兵、季万松、亳州长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5年6月9日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张兵的皖XX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兵的皖XX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广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