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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百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百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2966号原告大庆市百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闫莉,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玉平,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吴祚,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百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市百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市百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百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跃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