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47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住x省X某某市X县。被告:杨某,女,汉族,1996年1月1日出生,住X省X某某市X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