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7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947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住x省X某某市X县。被告:杨某,女,汉族,1996年1月1日出生,住X省X某某市X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