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阿曼、丁鹏等与常莉、焦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阿曼,丁鹏,常莉,焦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6)冀0403执572号缓急密级签发主送抄送拟稿单位:执行二庭拟稿人:孟宪军份数:4印刷单位:校对人:时间:附件主题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标题:执行裁定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李阿曼,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执行人丁鹏,男,汉族,1985年6月12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常莉,女,汉族,1973年4月3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焦江涛,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现住邯郸县。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000为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