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2民初3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火红伟诉被告内蒙古良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良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准格尔旗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民初3588号原告:火红伟,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进忠,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三所。被告:内蒙古良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素芳、黄蓉,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第三人:准格尔旗人民医院,住所地准格尔旗沙圪堵镇。法定代表人:王文全,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光,该单位会计科科长。原告火红伟诉被告内蒙古良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准格尔旗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火红伟对第三人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