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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张凯凯与李灿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凯,李灿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492号原告:张凯凯,男,1992年3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灿泉,男,汉族,住东平县。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凯与被告李灿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凯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张凯凯负担。审判长  董广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