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卫与徐立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徐立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1752号原告:王卫,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周,射阳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立标,驾驶员。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元路与盘古路交汇处新都街道娱乐社区办公楼3楼。负责人:宋晓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卫与被告徐立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原告王卫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立标、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卫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代理审判员 成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