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梁金金诉范俊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范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梁xx,女,汉族。被执行人:范xx,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申请执行人梁xx与被执行人范xx离婚纠纷一案(2016)晋1023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范xx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2016)晋1023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如不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由你方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石利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