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王强、李建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王强,李建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王强,男,198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建豪,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王强、李建豪并处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800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王强、李建豪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