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122号
原告:吴江桥,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安心,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九旺亨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黄斐,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桥与被告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的银行存款35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襄阳市明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0B**的奥迪牌轿车及车牌号为鄂FLT5**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桥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襄阳九旺亨利物流公司的银行存款3512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襄阳市明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0B**的奥迪牌轿车及车牌号为鄂FLT5**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小松
代理
审判员 邓新忠
人民陪审员 张露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