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901刑初628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4年3月27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阿克苏市。2016年5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6)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孟宪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朋友黄某甲家吃饭饮酒,后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新N90X**号银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省道S208线10KM处,被执勤检查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确认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7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未吊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