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振、罗秀军、刘罗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振,罗秀军,刘罗,刘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被执行人王振、罗秀军、刘罗、刘志。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振、罗秀军、刘罗、刘志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代理审判员 许 竟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