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龙光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龙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709号罪犯郑龙光,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龙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本案赃款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4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龙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龙光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人民币15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1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龙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龙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龙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龙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