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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6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浩与贾浩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66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贾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审理期间以(2015)府民保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贾某在西安市曲江新区中海紫御华府第22幢2单元13层房屋一套(合同号Y13018687,预售许可证号2012024,房号22-21304),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对该房屋进行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贾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中海紫御华府第22幢2单元13层房屋一套(合同号Y13018687,预售许可证号2012024,房号22-2130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