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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恢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自安与丁勇、季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安,丁勇,季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恢65-1号申请执行人杨自安。被执行人丁勇。被执行人季华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安与被执行人丁勇、季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丁勇、季华红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临城南路2幢1层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并已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樊中秋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