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恢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自安与丁勇、季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安,丁勇,季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恢65-1号申请执行人杨自安。被执行人丁勇。被执行人季华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安与被执行人丁勇、季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丁勇、季华红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临城南路2幢1层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并已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需等待上述房地产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樊中秋执行员 杨有才执行员 朱晓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