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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奚松成与卢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松成,卢则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936号原告:奚松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卢则芝,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奚松成与被告卢则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奚松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松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奚松成负担。审 判 员 孙素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海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