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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玉英与钟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英,钟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4005号原告:唐玉英,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委托代理人:杨敏,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建平,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斜西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3952858R。代表人:蒋颖。原告唐玉英与被告钟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唐玉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唐玉英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