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建军与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军,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270-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单县胜利东路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庆余,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体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