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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湖南盈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检云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旺迪福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盈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田公司)。被执行人长沙旺迪福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迪公司)。被执行人李检云。本院在执行盈田公司与旺迪公司、李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5日向旺迪公司、李检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他们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6)湘0102民特42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但他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长沙旺迪福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检云的存款、收入暂以6.1万元有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