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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于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1809号原告于某某,女,1965年6月1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徐某某,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于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仕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