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保灵、马正侠与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灵,马正侠,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914号原告:王保灵,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马正侠,女,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灵(马正侠丈夫),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广丰县芦林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毛书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罡,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平,女,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保灵、马正侠诉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保灵、马正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灵、马正侠撤回对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童维义人民陪审员 李跃东人民陪审员 刘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