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4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4251陈克煌与陆志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煌,陆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陈克煌。被执行人:陆志荣。原告陈克煌诉被告陆志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陆志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克煌加工费117000元。如果被告陆志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0元,由被告陆志荣负担,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克煌,原告陈克煌已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回。届期,因被告陆志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克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9640元,申请执行费16956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在审理阶段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苏州萨顿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志荣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陆志荣名下有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本院已经查封,但系轮候查封。因未发现具体下落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陆志荣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陆志荣列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陆志荣名下除仅有一辆被本院轮候查封的小型汽车,无法处置变现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有效执结,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献东审判员 王 坚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