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行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明明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明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武汉荣欣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583号原告唐明明,男。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平,区长。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武汉市水果湖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哲,主任。第三人武汉荣欣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唐明明因要求确认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第三人武汉荣欣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明明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明明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明明负担。审判长  朱金梅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淑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