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审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西藏皇鼎圣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西藏皇鼎圣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4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7号。法定代表人王厚廷,局长。委托代理人龚洁,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鑫,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藏皇鼎圣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99号丽晶酒店一层104号商铺。负责人陈孝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食药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西藏皇鼎圣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圣草北京公司)履行该局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东城食药局于2015年11月17日对圣草北京公司作出11号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圣草北京公司于2014年5月从西藏皇鼎圣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保健食品“圣傲牌雪源软胶囊”1盒,于2014年7月17日销售1盒,销售价格14888.00元/盒。你单位经营的“圣傲牌雪源软胶囊”产品外包装标签上未发现标题为“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的标识。涉案产品数量为1盒,违法所得14888.00元,货值金额14888.00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88.00元;2、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2977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4664.00元)。东城食药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圣草北京公司直接送达了上述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8月31日,东城食药局向圣草北京公司邮寄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该公司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公司在催告期内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圣草北京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该处罚决定自2016年5月17日起生效。因此,东城食药局应当在该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其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明显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期限,故本院应当不予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许执行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鹏英审 判 员 刘 晓代理审判员 曾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晴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