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4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茂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代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茂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4089号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958号,注册号500901000108042。法定代表人操成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操昌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茂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新民镇城北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1039766X。被告暨法定代表人朱代富,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茂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代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准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先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