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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聂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856号原告:聂某,女,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生于1966年10月13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朝,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聂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聂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豹审 判 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姜德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高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