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聂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856号原告:聂某,女,生于1968年10月21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生于1966年10月13日,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朝,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聂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聂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豹审 判 员 王鹏程人民陪审员 姜德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高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