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烟台驰阳商贸有限公司、烟台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驰阳商贸有限公司,烟台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飞,矫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驰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烟台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彭飞,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矫玉增,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腾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飞、矫玉增的银行存款40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