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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蒋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88号罪犯蒋伟,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作出(2004)川遂中刑初字第0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千元(未履行)。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8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其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8年4月3日起至2027年3月2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德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蒋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其月消费达388.71元,属有能力履行而未完全履行,建议降低减刑幅度一个月。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伟减去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10月2日)。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婷